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科教学过程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织对学校本科教学的研究、咨询、评价和指导作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学校成立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委员会在教学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三条委员会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协调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项工作督导组,完成具体督导工作,受委员会领导。
第六条督导委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20年以上教龄,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 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熟悉教学规律;为人正直,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督导委员原则上由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或在职教师担任。
第七条督导委员由各学院推荐,经学校审核批准,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聘任期间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终止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为及时了解教学情况,分析、评价和指导学校教学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委员会应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教学巡视工作: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总结反馈巡视情况。
(二)课堂教学督导:随堂听课,对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运行和效果进行随机检查与评价。及时与师生交流,了解和分析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反馈听课评价与教学建议。
(三)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教学实习、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大学生必读书目、全员听课制度落实情况等专项教学检查,撰写评价与分析报告。
(四)专项调查与研究:结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通过查阅教学档案、听课、访谈、问卷调查、研讨会议等方式,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专题调查与研究。对师生反映的教学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五)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工作。帮助教师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及时宣传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六)参加督导例会:委员会工作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例会,汇报工作进展,了解教育教学动态,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七)编制督导工作简报:通报督导工作进展,公布专项检查报告,推广学院教学工作经验和成果。
(八)完成学校交给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条委员会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开展巡视、听课、专项检查与调研。学院本科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都须向督导开放,支持并配合督导正常开展工作。督导听课可事先通知或不通知授课教师和有关人员。
(二)总结学院本科教学与管理工作成效,促进经验交流;就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授课教师、学院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反馈,督促教师本人和所在学院改进。
(三)以督导工作简报、专项检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方式,向相关学院和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相关学院和部门应对委员会提出问题进行核实,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秘书处反馈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保障
第十一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要求:
(一)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主任和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每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具体督导任务,开展有关工作。
(三)督导委员工作时佩戴“陕西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胸牌。
(四)每周听课结束后须将填写的“陕西师范大学督导听课意见反馈表”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整理反馈至相关学院,学院负责将意见传达教师本人。
(五)督导委员须认真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听课记录本”,学期末送交教务处存档。
(六)严格工作纪律,以身作则,实事求是,认真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发放劳酬。
第十三条学校对督导委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学院参照本章程组建本院本科教学督导组,制定督导工作条例,组织开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五条本章程于公布之日起实施,《陕西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陕师校发[2008]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