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提升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践基地是指我校与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教学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合作建设的本科生校外实践育人综合平台,主要承担学校本科生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各项实践教学任务。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通过建设实践基地,协同推进师资培训及实践条件与资源平台建设,探索建立我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含特教学校、幼儿园)、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三位一体”的育人机制,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提高大学生服务国家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促进实践教学质量提升。
第三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坚持学生中心、服务教学。以学生为中心,紧密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满足实践教学任务和要求,确保实践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师范专业每20名实习生至少建有1个教育教学实践基地,非师范专业原则上每个专业至少建有3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条 坚持就近就便、注重实效。教育教学实践基地优先考虑在优秀生源基地、示范性中学、标准化中学建设。专业实践教学基地优先考虑在省内或东部沿海地区建设,尽可能涵盖多个学科专业,且在生产水平、管理能力、科研工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确保实践教学成效。
第六条 坚持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发挥学校和共建单位双方优势,构建实践教学基地长效协同运行机制,探索联合培养的新模式,提升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和教师实践育人能力。共建单位借助学校优势资源,提升生产、科研与管理能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七条 坚持稳定发展、动态调整。实践教学基地应保持稳定性。对于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可以相对固定;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实践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 建设任务
第八条 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实践基地依托共建单位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双方应加强沟通与联系,建立健全实践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和安全保障等制度体系,制定实践教学基地管理细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探索形成实践教学基地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九条 规范实践教学安排。双方共同制定实践教学大纲,明确实践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加强实践过程指导和管理,根据实践需求设计实践项目,不断提升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条 建强指导教师队伍。双方应当分别选派道德高尚、工作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实践。建立校内外导师定期沟通机制,加强经验交流,不断提升实践育人水平。
第十一条 深化产教融合机制。双方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活动,探索校地合作新模式,丰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内涵,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建设,实现双方互惠互利,协同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鼓励实践条件和实践效果突出的基地除承担对口学院的学生实践教学任务外,在接纳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向更多学科专业学生开放,推动多学科专业知识交叉融合。
第十三条 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实践全过程安全评估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学生在实践期间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管理工作,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障学生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五章 设立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实践基地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与建设,专业实践基地实行校院二级建设与管理。学校教务处是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实践基地的建设规划及宏观管理;二级学院是专业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负责实践基地的具体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负责制订适合专业特点的实践实训管理制度,并落实实践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基地依托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含幼儿园和特教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并具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有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意愿。
2. 基地应具有良好的实践教学条件,食宿、教学场地、安全保障等能满足相关专业学生实践教学需要。
3. 基地应配置一定数量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基地依托单位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程序:
1. 学院申请 学院应对拟建实践教学基地的运营情况、实践条件等进行考察评估,并与共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实践基地的初步意向,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见附表:陕西师范大学校外实践基地建立申请表)。
2. 审核签约 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申请对实践基地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签订正式协议,协议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协议一式3份,由教务处、实践教学基地、相关学院各执1份,有效期一般为3~5年,到期后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3. 基地挂牌 签订协议后,实践教学基地可悬挂“陕西师范大学教育教学实习基地”或“陕西师范大学实习实训基地”牌匾,牌匾样式由学校教务处统一设计、制作。
第十七条 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实践基地的设立程序:
1. 考察评估 学校根据公费师范生实习需求对拟建实践教学基地(主要以中学为主)的基本情况、办学水平、食宿条件等进行考察评估,并与共建学校进行协商,达成建立教育教学实践基地的初步意向。
2. 审核签约 教务处处务会议对实践基地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与实践基地签订正式协议,协议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协议一式2份,由教务处、实践教学基地各执1份,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后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3. 基地挂牌 签订协议后,经过一个实习周期,可悬挂“陕西师范大学教育教学实习基地”牌匾,牌匾样式由学校统一设计、制作。
第十八条 学院负责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档案管理,教务处负责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实践基地档案管理,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信息库,具体内容包含:
1. 实践教学基地与共建单位简介,共建单位资质证明,共建协议,基地规章制度、师资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
2. 年度实习学生、指导教师名单、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材料等),学生实习报告及成果,实践教学基地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记录,年度实习总结报告等。
3. 共建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情况。
4. 共建教育教学实践基地(高中)学生报考我校情况和录取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考核优秀的基地予以表彰,优先支持申报省级及国家级实践教学基地;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可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实践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公费师范生特指国家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以及地方政府(或教育机构)委托培养公费师范生。
第二十二条 普通师范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由相关学院按照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相关要求建设和管理。学前教育专业和特殊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实践基地由教育学部按照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相关要求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