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文件精神,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健全实践教学体系,规范实习安排,推动产教融合、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实习是本科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习时间为大三春季学期结束后至大四春季学期开始之前,具体时间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原则上以集中实习为主。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处长、副处长、各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及副书记组成。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分管副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秘书由教务处教学实践科科长担任。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科专业实习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管理办法,审核学院制定的实习计划,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学院开展专业实习,并对学院进行专业实习工作检查,推动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五条 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实习带队教师、教学秘书、学生辅导员组成。
第三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六条 各学院全面负责和协调本单位学生专业实习工作。包括制定实习计划、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建设院级实习基地、监督实习运行、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总结实习工作等。
第七条 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制定非师范专业实习计划和普通师范专业教育实习计划,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实习计划主要包括:
1. 实习目的和要求;
2. 实习内容、方式及说明;
3. 实习工作负责人及实习带队教师名单;
4. 集中实习安排及其具体师生分布;
5. 实习日程安排;
6. 实习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标准;
7. 实习期间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专业实习时间由学院按照本科教学方案规定执行,在实习单位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个月,师范专业实习时间不少于三个月。根据实习计划,可采取全部集中实习或集中实习为主散点自主实习为辅的方式进行。所有实习学生在实习(实践)期间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对于散点自主实习学生,学院应安排本学院教师指导学生完成实习记录、实习总结、实习调查报告等,必要时可派校内指导教师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第十条 教师带队实习的教学工作量,西安市内带队教师按照不低于36个工作量计算,西安市外带队教师按照不低于54个工作量计算。
第十一条 组织集中实习时,学院应根据专业实习人数选派驻点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实习,每名实习带队教师所带学生人数不少于20人,不超过50人。带队教师的职责是:
1. 根据专业实习计划,结合实习单位与学生具体情况,拟定实习方案。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协调沟通,积极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实习工作顺利开展。
2. 指导学生完成实习记录、实习总结、实习调查报告等。
3. 组织并陪同学生前往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做好对接工作。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是实习学生安全责任第一人,应加强对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对实习中的突发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和处理,并向学院报告。
4. 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共同做好实习成绩评定与总结鉴定工作。
5. 按照《陕西师范大学专业实习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办理实习经费报销手续。
6. 实习结束后,组织并陪同学生按时返校,并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以及考核结果等做好优秀实习生推荐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实习是本科人才培养的必要环节,按要求完成专业实习并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本科期间,学生未参加专业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合格者将不给予学分。
第十三条 实习期间对实习学生的要求如下:
1. 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
2. 对实习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带队教师反馈。
3. 服从实习带队教师的安排,统一行动,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未经实习带队教师允许,不得擅自行动。学生实习期间请假须经实习单位和实习带队教师批准,并履行请、销假手续。
4. 按时完成实习计划的任务并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总结、实习调查报告等。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交虚假实习证明、实习报告的,一经发现,实习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按参加集中实习学生人数的5-10%的比例评选校级“优秀实习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实习带队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