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保证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人才培养过程中现代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作用,丰富学生的学习资源,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提倡和促进学生主动学习、自主学习,促进院、系和教师对教学工作的投入,根据《陕西师范大学课程建设规划》及教育部《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及补充规定,特制定《陕西师范大学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一、课程建设目标:把公共基础课、部分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和校级重点课程作为重点建设对象,逐步完成100门左右的校级精品课程;25门左右的省级精品课程,若干门国家级精品课程;同时建设网络课程教学的多媒体操作平台,拓宽网络课程资源,建成20门左右的精品网络课程。
二、为搞好课程建设,在组织管理上实行教务处宏观管理, 院系(部)等教学单位领导,课程建设岗位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的体制。学校工作的主要职责在于经费支持、政策保证和组织验收,课程建设的过程和重点在 院系(部)等教学单位。
三、每门重点建设的课程要建立课程网站,并能经常更新;网络资源建设、网络教学硬件环境和软件资源建设初具规模,网络教学资源运行机制良好,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在教学中确实发挥了作用。
四、课程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般要经过建设、整改、组织实施和评估验收四个阶段。各门课程要深入研究在目前起点上距国内同类课程领先水平的差距,在此基础上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具体的建设措施。在课程建设过程中,学校和院系(部)等教学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过程评估和中期检查。
五、组织课程建设的验收,既要注重课程建设的过程,如开展具体工作,研究具体问题,实施重大改革,组织课程基本建设等;同时,更要注重课程建设的标志性结果,如教学成果、教材、人才素质和国内外影响等。
第二部分精品课程建设的标准(基本内容)
(一)教学队伍
教学队伍建设,要逐步形成一支以主讲教授(副教授)负责的、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要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和实验教师。
1. 课程负责人
a. 具有高级职称,科研成果突出,在国内具有广泛影响, 带动课程水平不断提高
b.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能够科学地组织课程建设工作
c.取得显著的教学和科研成果,教学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
2. 课程梯队
a. 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合理,80%以上的教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博士生导师和教授为本科生讲课或开设专题讲座
b.教师队伍稳定, 具有三人以上,且主讲教师和相关教师配备合理
c.具有青年教师培养规划和具体措施, 效果明显
d. 教师具有参加学术会议和国内外交流的机会
3. 教学团体的教学科研
a. 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 积极撰写教学改革研究论文,取得重大的教学改革和建设成果, 在国内产生广泛影响。
b. 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立项, 有重大教学改革或建设项目批准立项
(二)教学内容
1.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a.积极开展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理论课程内容设计和实验课程内容设计具有先进性、科学性,符合培养目标的实际需要,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
b.在主体课程建设的基础上,开设一定数量的选修课程,发挥课程的辐射作用
c、 对一定范围的授课对象或在课程的部分内容实施双语教学
2.实践教学
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出发点,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创建良好的实验实习资源与环境,根据课程类型开设有综合性、设计(研究)性、创新性的实验或其他实践教学活动。鼓励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自觉性,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3.教学大纲
a.新的教学大纲充分体现教学思想的先进性、教学内容的前沿性和课程设计的科学性,充分体现人才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b.实验教学大纲、指导书内容科学先进, 注重综合性、设计性
c.实习教学大纲、指导书内容科学先进, 注重实践性和能力培养
4.教学计划(进度)
具有完整的体现教学内容和进程的教学计划(进度)
5.电子教案
6.多媒体课件
根据课程特点开发和应用CAI等多媒体声像课件, 具有高质量的精品课件或建设网络课程课件
7.教材建设
积极进行系列化的优秀教材建设,主讲教师可以自行编写出版相关教材,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在国内获奖, 并为其他学校所广泛采用; 也可以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和外文原版教材。
8.教学参考资料
教学参考资料齐全, 内容先进, 满足教学需要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
1. 教学方法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因材施教
2. 教学手段先进,能积极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应用适当,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四)教学环节
1. 教学准备充分, 组织科学严谨, 无教学事故和差错发生
2.课堂讲授条理清晰,能用现代教育技术组织教学,师生互动,交流充分
3、批改作业、辅导、答疑等环节制度化
4、 实践教学安排合理, 组织规范, 教学效果良好
5. 成绩考核细致认真, 重视考试内容和方法改革, 注重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全面考核 ,并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客观分析
(五)教学效果
1. 教学评价
a.总体评价: 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绝大部分教师讲授课程,熟练自如; 教学方法的灵活性, 根据不同内容采取灵活的教学手段和方法; 教学技巧的艺术性,掌握课堂节奏, 对学生有很强的吸引力
b. 同行评价
专家和同行教师评价, 90%以上的教师教学效果优良
c.学生评价
每学年所有主讲教师经过一轮的学生评价, 学生总体满意率90%以上的教师占90%以上
2.课程考核
a、课程考核办法
b.近三年学生考试试题
c.考试分析报告
3、课堂录像
讲课有激情,精神饱满;有感染力,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能给学生思考、联想、创新的启迪
(六)网络教学环境
1.有课程网站,在教学中确实发挥了作用
2.参考文献目录等要上网并免费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3.网络资源建设、网络教学硬件环境和软件资源建设初具规模,网络教学资源运行机制良好,并能经常更新
(七) 机制建设
1. 建立新任课教师试讲制度
2. 建立课程负责人听课检查制度
3. 建立教师考核评估制度
4.课程建设经费管理科学,经费使用合理, 突出实际效果
第三部分校级精品课程的申报和管理
(一)校级精品课程的申报
1.校级精品课程由院、系(部)统一向学校申报,其受理机构为教务处教学科。各院系已确定的校级重点课程必须建成精品课程。
2.申报校级精品课程的材料包括:
a.陕西师范大学精品课程申报表;
b.课程网站( 含教学录像、教学大纲、授课教案、多媒体课件、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材料,具体见“精品课程建设标准(基本内容)” ) 。
(二)精品课程建设管理
1.精品课程建设工作是学校课程建设和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将与学校的专业建设、重点课程建设、双语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成果奖的评比结合起来。
2.精品课程实行立项管理,采用项目负责人制度。学校对精品课程进行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后期验收及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精品课程评选。
3.学校将从教学建设基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专门用于精品课程的建设费用和维护升级费用,并对精品课程建设成果进行奖励。
4.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的目标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精品课程建设规划。规划中要定课程、定目标、定负责人、定时间进度,做到精心组织,稳步建设。
5.精品课程建设中应制定科学的教学规范和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完整的教学和管理文档,注重课程教学内容的原始素材和改革经验成果的积累,促进精品课程建设。
(三)运行管理
1.课程上网。校级精品课程一经确定,即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登入校园网。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由学校负责链接到指定的网站,保证课程在网上的正常运行与维护。每门精品课程上网内容的年度更新(或新增)比例不得低于10% 。
2.课程升级。主讲教师应对主讲的精品课程定期进行升级,以确保课程质量。
(四)知识产权管理
陕西师范大学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陕西师范大学精品课程评审的教学院(系)、部和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陕西师范大学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陕西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精品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全校师生免费开放,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相关待遇
学校对校级精品课程提供2-5万元的经费支持。同时,精品课程除享受规定的荣誉称号外,国家级精品课程学校一次性奖励该门课程成员组5万元,校聘重点课程建设岗位在坚持基本上岗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经过聘任程序,可以聘至校聘重点课程建设三级岗位,并享受相应岗位津贴;省级精品课程,学校一次性奖励该门课程成员组2万元。校聘重点课程建设岗位在坚持基本上岗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经过聘任程序,可以聘至校聘重点课程建设四级岗位,并享受相应岗位津贴;校级精品课程按照陕西师范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对待。同时在职称评定中,国家级精品课程按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对待,陕西省精品课程按照陕西省教学成果奖对待,陕西师范大学精品课程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对待(均为一次性)。
第四部分精品课程建设评估验收程序
一、校级精品课程评估验收采取课程负责人自评和专家评估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采用专家网上初评和会议终审的方式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
二、在课程负责人自评的基础上,学校成立专家组,根据《陕西师范大学课程建设评估方案》,对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授予陕西师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称号。
三、在精品课程评估验收后,该课程每四年要接受一次由学校组织的课程评估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课程,取消精品课程称号及相关待遇。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