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考试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严肃考风考纪,切实推动优良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教育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相关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类。给予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设置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自处 分决定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或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依据职责所做出的安排和要求的行为。
第七条 在考试期间,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违纪:
(一)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
(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互借文具及其它考试物品;
(五)在考场内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六)在考场内吸烟、随意走动或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
(七)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八)未经允许试图带走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物品;
(九)其它一般违纪行为。
凡认定为考试一般违纪的学生,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视违纪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在考试期间,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纪:
(一)闭卷考试时,未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放置在指定位置;
(二)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带入考场;
(三)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物品带出考场;
(四)让他人擅自拿走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未加阻止或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物品丢失而未及时报告;
(五)协同他人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未遂;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七)其它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凡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的学生,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章 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诚信、公平及公正等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不公正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条 在考试期间,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作弊:
(一)在桌斗内、桌面上、座位旁、试卷下方、学生身体部位或服饰等地方写有或装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五)传递、接收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
(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从考场外返回考场时带回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禁带的物品;
(七)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实施作弊;
(八)阅卷时发现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有雷同,经组织专家审核确认情况属实;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十)其它一般作弊行为。
凡认定为考试一般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在考试期间,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组织团伙作弊;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
(四)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再次考试作弊;
(五)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凡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协同、配合作弊为共同作弊,共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取证记录
(一)考试中学生若有违纪、作弊行为发生,监考人员应将相关物品和工具作为证据予以暂扣,并如实记载在考场记录单上。 考试结束后,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 表》(见附件),由监考人员和学生签字确认后,将相关材料交至学生所在学院(部),由学院(部) 进行调查核实。
(二)巡视或其他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应立即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被举报或考试后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通过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 院(部)调查后,依据相关证据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部)调查核实
(一)学生所在学院(部)组织专人与学生进行谈话,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学生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
(二)学生以书面形式检讨。
(三)学院(部)根据学生违纪或作弊事实、谈话记录及学生检讨情况等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拟处理意见。学生所在学 院(部)应于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记 录表、谈话记录、学生检讨书、学院(部)拟处理意见及党政联 席会纪要等材料报送至教务处。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查期限,最 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处理
(一)教务处收到学院(部)提交的材料后,进一步审查核实,召开处务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二)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处分送达
处分决定应由学生所在学院(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 告方式送达。为了警示学生,维护良好考风、学风,对考试违纪、 作弊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的处理事宜按照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工作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处分解除及归档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四种处分均可以在处分期满后申请予以解除。具体程序是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查并提 出是否予以解除的建议和意见、教务处审批,审批后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学校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归入学校 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 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部)在收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决定书后对该门考试成绩按零分进行记录。学生本人可在规 定时间申请补考或重修。受处分学生的评奖评优等事项,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所在学院(部)应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加强诚信教育,避免学生再次出现违纪、作弊行为,同时应 耐心、细致、妥善处理好开除学籍学生的离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处分者,其处分期可依据本人表现情况适当缩短,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 月。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者,暂缓颁发毕业证书,可按结业处 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对其表 现提交书面考察意见,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结业生返校参加换发毕业证书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有学生违纪、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不予换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内交换、联合培养等本科生若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由教务处将相关材料移交至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其他违纪作弊行为者,可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5年1月15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 处理办法》(陕师校发〔2019〕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师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